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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属偷拍副局长通奸被行拘"最近进展 举报人或将获罪!

朱素明 方弘 个案说法 2020-08-31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杂志报道,现年44岁的池某因工作上的矛盾,曾持续向黄岩公安分局纪委、黄岩区纪委匿名举报黄岩公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周祥辉未果。

 

2015年,池某从淘宝上购买了GPS定位跟踪器。

 

池某对媒体表示,在周祥辉报案前几天,他刚刚向黄岩区纪委举报了周祥辉,并寄送了他涉嫌违纪的线索,即2017年3月至2017年7月,他拍摄到的周祥辉在某小区一地下车库内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通奸”的多段视频影像。

 

池某涉嫌多次利用警察身份私自调取社会视频监控、利用跟踪手段,严重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



 

黄岩公安分局对池某实施了7日禁闭和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池某不满处罚,认为周祥辉长期与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违反了党纪,他跟踪和偷拍“取证”的行为不应被定性为侵犯他人隐私,而是正义之举”。

 

今年4月,池某将黄岩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

 

5月10日,该案庭审完毕,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媒体早前从黄岩区纪委和黄岩公安分局获悉,周祥辉已向纪委承认存在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违纪行为,但因“未造成不良影响”,未对他予以处分,周祥辉已被调离黄岩公安分局,任黄岩区城管局副局长。

 

案件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关注,黄岩官方在14日下午,据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委宣传部微信公众号“ 黄岩发布”消息:经黄岩区委同意,黄岩区纪委决定对周祥辉的违纪问题予以党纪立案审查。同时,黄岩区委决定暂停周祥辉履行职务。

 

这个案件当中,关于对举报者池文进行拘留的处罚是否合法,以及官员的隐私权是否大于监督的法律问题探讨,欢迎关注 个案说法 公众号,输入举报 就可以获得本期节目图文资料。


(以下为本期节目图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Us8t_X6VSyC6s2lYF-qJQ


 

今天,据@黄岩发布 通报,浙江台州市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周祥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另据临海公安通报:涉事民警已被台州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经查,池文(男,1974年出生,黄岩区人)自2015年起,先后从网上购买多套定位器和密拍设备,对池某、潘某、胡某等10余人频繁进行定位跟踪和偷拍,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住宿信息、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000余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台州市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指定我局管辖办理。现我局已对池文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嘉宾: 朱素明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方弘:举报人池文再次被刑拘,据目前公布的情况,池文的行为为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朱素明律师: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这几年开始被慢慢提上了日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一个比较新的罪名。原来的《刑法》没有规定这个罪名。《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253条的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修改。

 

原来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罪名,《刑法》规定是两个罪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

 

后来,《刑法修正案》合并成了一个罪名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个罪名打击的是非法获取信息以及非法提供和使用信息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池文不仅仅获取了一个领导的信息,而是获取了十多个人上千条的个人信息。

 

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为“情节严重”。

 

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项认定标准。

 

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

 

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

 

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据通报的情况来看,池文不仅仅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还有车辆信息等1000多条,应该是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方弘:我们个案说法公众号一位彼时此时的网友留言,一个私用监控设备,程序违法;一个私德恶劣,不配领导干部。个人觉得擅自动用设备监视别人的警察应优先处罚。这次监视的是领导,下次是情敌,再下次帮哥们监视生意对手,再下次谁给钱或者网上看谁不顺眼就监视谁。

 

警察利用工作便利跟踪监视某人的行为怎么看?

 

朱素明律师: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办案和其他行政管理等的需要,公权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审批,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用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这在《刑事诉讼法》中都是有规定的。

 

作为个人是没有权利使用监听、监控等一些特殊的设备的。这些特殊管理的设备未经允许是不可以使用的。



池文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

 

如果他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他就是职权滥用。

 

不涉及到谁该优先处罚的问题,而是个人的问题个人来承担。池文如果出于其他的目的、非履行职务所需而获取他人个人隐私,这就侵犯到了个人隐私和个人的权利,是一种非法行为。

 

方弘:除了警察,普通的公民也是随时可以在淘宝网上购买这些监控设备的。如果确实把这些监控设备用到现实的生活当中,很有可能会涉嫌犯罪。

 

比如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遇到适用监控设备监控自己丈夫或是妻子是否出轨。债权人用来监控债务人的行踪轨迹。像这样的行为都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吗?

 

朱素明律师:对于监听设备或者一些有特殊功能的监控设备等,国家是有严格管控的。如果涉及到买卖,就是非法的,甚至涉嫌非法经营或者其他犯罪。

 

使用这些特殊设备很容易侵犯到别人的权利,如果程度严重,就有可能违法,甚至构成犯。

 

方弘:这个事件总让人觉得有些困惑,举报人之前因此被拘留,这次可能再次获罪。那么举报人是否可以利用监控跟踪等手段进行举报呢?



朱素明律师:如果是发现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进一步取证来阻止或者是预防犯罪,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是可以的使用的。当然,你的手段不能严重侵害到别人的权益。

 

如果为了掌握别人是否犯罪,针对一些不特定的对象,范围比较大,这就不被允许。

 

在这个案件当中,不是池文可不可以使用特殊监控设备的问题,而是有没有使用的前提---如果他已经发现了线索,这种情况事实上是不禁止的。

 

但是,什么事情都要有一个度。如果大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监控,这就不允许了。

 


方弘:之前的一期节目我们的嘉宾认为官员的隐私应该让位于监督。即池文通过监控跟踪等手段举报自己的上司的行为不应该认定为违法。而此事现在看来还没有那么简单,被举报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而举报人除了被行拘以外,又将面临着犯罪的指控。

 

一方面我们应该重视举报人的权利隐私保护,另一方面也要我们普通人的个人隐私信息也应该受到严格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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